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申请再审被驳回后通常不能再次申请,但在特定情形下仍可提出。具体原因如下:
一、一般不予再次申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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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决稳定性原则
为维护司法判决权威性,避免无限期诉讼循环,法律规定再审申请被驳回后,若无新证据或理由,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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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禁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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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再次提出(包括撤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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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予抗诉或检察建议后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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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情形可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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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新证据
若能提供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可向检察院申请抗诉,要求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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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决存在明显错误
如主要证据伪造、重大事实认定错误等情形,可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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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监督介入
检察院在审查后认为符合抗诉条件时,可启动再审程序,此时原驳回决定不影响后续申请。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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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需严格遵循法定条件,重复申请可能被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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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监督是司法救济的重要途径,建议在再审被驳回后优先考虑通过检察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