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收到申诉后的处理方式主要依据申诉类型和案件性质,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类:
一、终审判决/裁定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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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审查 :对不服高院终审判决、裁定的申诉,高院将直接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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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案件 :原经高院复核的案件,高院可再次审查。
二、重大复杂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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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办审查 :下级法院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高院已处理后仍坚持申诉的,可请求移送高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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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办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或授权高院核准的案件,可由原核准法院或高院直接处理。
三、申诉审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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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审查 :高院收到申诉后,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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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的,3个月内作出是否再审决定,最迟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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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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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再审条件:裁定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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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条件:书面驳回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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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殊情形处理
若申诉涉及审判人员违法(如贪污受贿、枉法裁判),高院将依法启动调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