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需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诉途径与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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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级申诉原则
必须先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提出申诉,再向上一级法院,最后才能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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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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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可向第一审法院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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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民法院对基层法院的申诉,可告知其向终审法院申诉,或直接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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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诉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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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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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状(含当事人基本信息、申诉请求、事实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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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经复查或再审的需附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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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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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新证据推翻原判决的需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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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需附线索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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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诉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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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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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提交 :至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窗口填写表格并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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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或网络提交 :通过诉讼服务网、在线平台或邮寄方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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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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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法院对申诉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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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可告知申诉人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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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法院复核
- 高级法院对基层法院的申诉进行复核,可指令终审法院再审或直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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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终审
- 最高法院对重大、疑难案件直接审查处理,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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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期限 :刑事申诉通常为判决、裁定生效后2年,国家赔偿案件为2年,执行申诉无固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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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申诉 :可委托律师代为申诉,但需通过原一审法院申请视频接访或直接向最高法院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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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告知义务 :若申诉材料不完整,法院应及时告知补充材料。
五、法律依据
申诉程序依据《民事诉讼法》209条及《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地方法院的生效裁判进行纠错。
(综合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