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检察院通知不立案时,可通过以下途径处理:
一、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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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10日内(控告人)或7日内(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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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 :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检察院申请复议,由上级检察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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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上级检察院应在7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若仍不服,可向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二、向上级检察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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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期限 :对复议决定不服后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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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机关 :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由该院立即审查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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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上级检察院应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要求下级检察院纠正或直接立案
三、其他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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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 :若案件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如侮辱、诽谤等),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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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其他机关 :检察院认为需追究党纪、政纪或行政责任的,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处理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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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或申诉时需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线索材料、证据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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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复核期间,原不立案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