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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受理通知书并不等同于立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理和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两个不同阶段,具体区别如下:
一、受理与立案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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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指检察院收到案件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是否符合基本形式要求(如材料齐全、属于本院管辖等)。此时,案件进入检察机关的审查程序,但尚未进入刑事追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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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指检察机关在受理案件后,经过进一步审查,认为存在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作出《立案决定书》并启动侦查程序。
二、受理后的程序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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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审核
受理后,检察院需对公安机关提交的材料进行详细审核,包括犯罪事实、证据链、适用法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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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立案决定
审核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制作《立案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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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立案的情形
若审核不符合立案条件(如无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属于管辖等),检察院将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终止对该案件的处理。
三、法律依据与权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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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 :
164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适用本法规定;
165条:符合立案条件的,经批准或决定后立案;
171条: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制作立案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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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 :
受理是立案的前置程序,二者存在“受理不等于立案”的逻辑关系。受理仅表明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审查阶段,而立案则意味着检察机关已决定启动刑事追诉程序。
四、总结
检察院受理通知书是案件进入审查阶段的标志,但需经过严格审核并制作《立案决定书》后,案件才正式立案。若公安机关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当事人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引用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