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教学成果评选由教育部统筹管理,具体评审工作由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三类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实施,香港和澳门地区可单独申报。
- 教育部主导:教育部成立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师工作司,负责整体协调与监督,确保评审的权威性和规范性。
- 分类评审机制:设立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三个专项评审委员会,分别针对不同教育阶段的教学成果进行专业评估,体现针对性。
- 港澳特殊安排:香港、澳门的申报流程独立于内地,由教育部另行通知,兼顾地区教育特色和政策差异。
国家级教学成果评选通过分层管理、分类评审,保障了评选的全面性和公平性,是推动教育创新的重要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