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15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规定,专利复审答复期限确实需要加15天。具体说明如下:
一、基础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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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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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4个月 + 15天(推定收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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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2个月 + 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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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申请了优先审查,后续答复期限缩短为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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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 每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2个月 + 15天
二、期限计算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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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始时间 :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际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间为准,而非发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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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天加法 :所有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均需在推定收到时间基础上加15天,不因通知方式(纸质/电子)不同而有所区别
三、特殊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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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审查 :若专利申请享受优先审查,发明专利的每次答复期限缩短为2个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为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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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手续 :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期限,可在期限届满后2个月内办理恢复手续,但需缴纳恢复费
四、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该条款明确了3个月的基本期限,但实际计算中需考虑15天的推定收到时间。专利复审答复期限需在法定月数基础上加15天,且不同专利类型存在差异,需根据具体情况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