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是公务员招录体检的核心依据,其基本标准如下:
一、主要体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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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血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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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质性心脏病(如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等)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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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天性心脏病无需手术或治愈者合格,但需排除病理性改变(如心脏杂音、心律异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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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压与血液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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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压需在140/90mmHg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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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性缺铁性贫血男性≥90g/L、女性≥80g/L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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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系统与消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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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支气管扩张、哮喘等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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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如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并发症者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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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肾功能与内分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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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急慢性肝炎、肝硬化、肾病(如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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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糖尿病、肢端肥大症等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者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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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与感染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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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性结核病(原发/继发/肺外结核)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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肾结核、骨结核等治愈后需满足2年无复发且无变化者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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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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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由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主检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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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疾病需结合病史、症状及复查结果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