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不接受评标结果的处理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具体可分为以下情形:
一、合法异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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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
若招标人认为评标过程违规或结果不合理,可要求评标委员会在10日内重新复核,并提供理由与证据。若复核存在错误,评标委员会需修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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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招标人需在收到评标通知后10日内,提供充分证明材料,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时需明确请求及依据,例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二、违法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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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结果的法律后果
无正当理由拒绝评标结果属于违法行为,招标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承担赔偿责任。若涉及国有资金项目,还可能被责令改正并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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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处理
若存在不可抗力或行政监督部门特殊要求,可暂缓执行评标结果,但需及时书面说明情况。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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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投诉或复核均需书面进行,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改变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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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评标委员会拒绝改正且存在明显违规,招标人可申请解散原评标委员会并重新组织评标。
建议招标人优先通过评标委员会复核解决争议,若仍无法达成一致,再依法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避免擅自改变结果引发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