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重新评审程序是确保招标结果公平公正的关键机制,其核心在于严格限定适用情形、规范操作流程,并强化财政监督。根据现行法规,仅当出现分值计算错误、评分超出标准范围、客观分不一致或评分畸高畸低等四种法定情形时,方可启动重新评审,且需书面报告财政部门备案或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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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评审的法定触发条件
重新评审并非随意启动,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87号令规定的四种情形。例如,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如投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评分不一致,或经一致认定某供应商评分明显畸高(如满分100分却打出120分),采购代理机构方可组织原评委会重新评审。若因资格性审查错误或招标文件缺陷导致评审无效,则需重新组建评委会或废标。 -
分阶段程序要求
- 评审报告签署前:发现错误可当场修改并记录;
- 评审报告签署后:需组织原评委会重新评审,结果变更须书面报告财政部门;
- 供应商质疑阶段:可合并重新评审与质疑答复流程,但不得借协助答复之名违规推翻原结果。违规操作(如非四种情形下修改评分)将导致项目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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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与风险防范
重新评审改变中标结果的,必须由财政部门认定原结果无效,采购人无权直接废止。案例显示,部分项目因违规重评被责令整改,凸显程序合规的重要性。评委会成员若存在私下接触投标人等违纪行为,不得参与重新评审。
提示:重新评审与复核(评审未结束时的纠错)性质不同,采购方应严格区分。建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审规则,并建立专家责任追溯机制,从源头减少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