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第22条明确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禁止擅自运送、邮寄、携带或通过互联网传输出境,确需出境的需依法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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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禁令内容
国家所有的档案及法定范围内的档案复制件,严禁以任何形式私自转移出境,包括实体运输(运送、邮寄、携带)和数字传输(互联网)。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国家档案安全,防止重要信息流失或泄露。 -
例外情形与程序
若因特殊原因需将档案转移出境,必须严格遵循国家规定的审批流程。未经批准擅自操作将构成违法行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其他法律责任。 -
违法行为的后果
违反此条规定可能涉及篡改、损毁、伪造档案等行为,相关责任人或机构将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严重者可能被追究刑事或民事责任。
理解并遵守档案法第22条,是维护国家档案完整性和安全的重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