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是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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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适用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等)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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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特征要求
适用该制度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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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 :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资源提供者投入资源不得获取经济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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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 :依法登记设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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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事项
财务报告中不得出现股东、股权等与企业会计制度相关的表述,且盈余不得在举办者、出资者或理事会成员间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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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制度区别
该制度与事业单位、行政单位等会计制度有明确区分,仅适用于符合非营利性特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严格遵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