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导游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享有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保护,具体内容如下:
一、核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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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尊严与人身安全保障
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应受到尊重,人身安全不受侵犯。若遇游客提出侮辱人格尊严或违反职业道德的合理要求,导游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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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不合理要求的权利
导游可明确拒绝游客的侮辱性或违反职业道德的诉求,例如搜包、人身威胁等行为,且无需妥协或退让。
二、法律依据
该条款与《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9条(导游需经旅行社委派)等规定共同构成导游执业规范,确保导游权益与旅游者权益的平衡。
三、实际应用建议
导游在遇到侵权行为时,应优先通过沟通解决;若协商无果,可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