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档案管理规定8号令》是2006年国家档案局发布的部门规章,明确了机关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永久和定期(30年、10年)两类保管方式,并强化了电子文件归档要求与责任主体。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8号令)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及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其核心是规范档案管理流程,确保文件材料真实反映机关职能活动,维护历史记录完整性。第5条明确“归档集中统一管理”,禁止私人占有档案,第12条要求各机关结合业务实际编制细则,经同级档案部门审核后执行。
机关文件归档需严格遵循“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双标准。第4条列举不归档情形,如普发非涉本机关文件、内部抄送材料等;第7至9条详细划分永久归档内容,如法规政策文件、会议纪要、基建合同等;第8条规定定期保管文件类型,如一般性工作报告、计划总结等。电子文件元数据与背景信息需同步归档,纸质文件需附带发文稿纸与处理单。
机关需动态调整归档策略。第13条要求“分析文件现实与历史作用”,精准划分保管期限;联合发文时主办机关归原件,协办机关保存副本。参照条款明确人事、财务、外事等专项文件的归档细则,如机构编制调整、合同协议、国际合作档案等。
定期修订与合规性审查是关键保障。条款明确档案鉴定、销毁流程,强调电子档案数字化管理规范。建议机关对照《规定》梳理业务档案,建立动态目录系统,并利用信息化工具实现长效管理。通过规范归档与科学维护,提升档案资源价值,支撑历史考证与社会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