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深圳市劳动法工资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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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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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福田、罗湖等) :690元/月(执行时间2005年7月1日-200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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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外(宝安、龙岗等) :58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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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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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 :3.97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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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外 :3.33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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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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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说明
最低工资标准为法定底线,企业工资不得低于此标准;小时工资标准适用于计时工资制员工,非全日制员工另有规定。
注 :2005年数据来源于当年政府官方通知,现行标准已调整,建议通过深圳人社局等权威渠道查询最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