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颁布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最初于1987年9月5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8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在1996年和2016年经历了两次修正。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新修订的版本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档案法的修订历程
- 首次颁布: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一次修正: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档案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并于同日公布施行。
- 第二次修正: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档案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并于同日公布施行。
- 最新修订: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档案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新修订的版本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档案法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档案法》由原来的六章二十七条增加至八章五十三条,主要变化包括:
- 总则:明确提出“坚持中国***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强调“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加强经费保障,增加“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
-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明确了档案机构的职责和归档范围,增加了档案工作责任制和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
-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缩短了档案开放时间,拓宽了开放主体,增加了档案利用和公布的相关规定。
- 档案信息化建设:新增了档案信息化建设的专章,强调了电子档案的重要性和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的建设。
- 监督检查:新增了监督检查的专章,明确了档案主管部门的检查内容和相关单位的配合义务。
档案法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它为档案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对于推动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记忆,传承历史文化,促进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