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档案事业统计调查制度》是国家统计局批准实施的档案统计工作制度,旨在全面掌握全国档案事业的基本情况,为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数据支撑。以下是该制度的详细解读:
一、制度背景与目的
《全国档案事业统计调查制度》于2022年12月19日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实施,有效期三年。其制定背景是为了适应档案事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解决原制度部分内容已无法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问题。通过修订,该制度更加注重科学性和全面性,旨在为档案事业的管理和决策提供更可靠的数据支持。
二、统计内容与对象
统计内容:
- 档案主管部门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人员、档案行政执法、档案专业教育、档案科技及财务状况等;
- 档案馆的基本情况,包括馆藏档案、开放与利用情况、宣传与设施设备等;
- 档案室的基本情况,包括室存档案、利用情况及设施设备等。
统计对象:
- 各级档案主管部门;
- 各级各类档案馆;
- 县直以上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档案室;
- 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室;
- 开办档案专业教育的高等院校和中等学校。
三、统计方法与实施
统计方法:
采用全面调查的统计方法,确保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组织实施:
由国家档案局政策法规司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确保统计工作的有序进行。
四、数据发布与应用
数据发布:
- 全国性综合统计数据由国家档案局在报表上报当年以统计数据摘要形式公布;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的综合统计数据发布于《中国档案年鉴》。
数据应用:
统计数据为档案工作的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依据,同时用于评估档案事业的发展状况,推动档案资源的有效利用。
五、修订亮点
此次修订的主要亮点包括:
- 增加了档案修复情况、档案宣传相关活动等新指标;
- 删除或优化了部分难以填报或单位较少的指标;
- 保持了报表结构的延续性,便于年度对比分析。
六、总结
《全国档案事业统计调查制度》的修订与实施,标志着我国档案统计工作迈向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的新阶段。通过全面、系统的数据收集与发布,该制度将为推动档案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各级档案部门和机构应积极履行职责,确保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档案事业的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