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
根据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及相关规范,国家综合档案馆对电子档案的保存期限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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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后保存期限
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的电子档案,需在接收后至少保存 5年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电子档案,可以适当延长移交时间,但需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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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时间
国家综合档案馆保管的档案, 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 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少于30年开放,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档案的开放期限则根据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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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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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投标电子文件需在原平台保留 至少3年 ,具体期限根据实际需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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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部门、不同类型的电子档案可能因法律法规或管理需求,设定2-30年不等的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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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综合档案馆对电子档案的保存期限以 30年为主 ,但具体期限需结合档案类型、形成时间及开放政策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