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早确立“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是在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中首次明确制定的,这一体系成为现代会计监督的基石,强调多方协同、权责明晰的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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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与意义
20世纪90年代末,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日益突出。1999年《会计法》修订的核心目标之一,就是构建覆盖单位内部、社会中介(如会计师事务所)和政府部门的立体化监督网络,从源头遏制财务造假,保障经济秩序。 -
三大监督主体解析
- 单位内部监督:要求企业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分离,强化自我约束。
- 社会监督:引入注册会计师审计等第三方力量,通过独立鉴证提升财务报告公信力。
- 政府监督: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依法行使检查权,形成外部监管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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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发展与影响
该体系为后续《企业会计准则》《内部控制规范》等法规提供了框架基础,并推动了中国会计监管与国际接轨。
这一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我国会计监督从单一行政主导转向多元共治,至今仍是财务合规的核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