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省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综合权威信息整理如下:
一、视同缴费年限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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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范围
- 以1992年10月全国统一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临界点,此前参加工作且档案有记载的工龄视为视同缴费年限,按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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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的工作年限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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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 :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在制度实施前的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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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龄 :如军龄、下乡支青(农龄)、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职工在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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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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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始时间
- 从职工参加工作的时间开始计算,但需满足“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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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时间
- 通常以1992年10月或1996年12月(部分地区以1997年7月为准)为截止点,具体以参保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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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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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断缴费 :若1992年10月前工龄中断,需连续缴费满15年才能计入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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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年龄 :2000年2月后辞职的退休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计算至退休年龄,但需提供雇佣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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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其他缴费年限的合并计算
- 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在计算养老金时合并计算,但仅限养老保险,不适用于医疗保险。
四、政策依据与咨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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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主要参考《辽宁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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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建议 :若对视同缴费年限计算有疑问,建议提供具体工作经历材料,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专业机构。
以上信息综合了辽宁省社保政策及全国统一规定,实际执行中可能存在地区差异,建议以参保地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