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市年报业绩预告时间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沪市主板上市公司在预计年度业绩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需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月31日前披露业绩预告:
- 净利润为负值(亏损);
- 实现扭亏为盈;
-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基数过小的除外)。
具体规则解读
- 亏损情况:如果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可能出现亏损,必须在1月31日前披露业绩预告。
- 扭亏为盈:如果上市公司在上一年度亏损,但预计本年度将实现盈利,也需要在1月31日前披露业绩预告。
- 净利润变动:如果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且比较基数不小,同样需要在1月31日前披露业绩预告。
- 豁免情况:如果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元,经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其他报告期的业绩预告要求
- 半年度业绩预告:沪市主板上市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
- 季度业绩预告:沪市主板上市公司对于季度业绩预告(包括一季度)的披露要求是非强制性的,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披露。
总结
沪市主板上市公司的年报业绩预告时间规定为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月31日前,主要针对预计全年可能出现亏损、扭亏为盈、净利润较前一年度增长或下降50%以上等三类情况。其他报告期的业绩预告要求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密切关注上市公司的业绩预告披露情况,以便及时做出投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