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前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业绩预告披露规则,综合多个权威信息源整理如下:
一、披露主体与强制披露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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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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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业绩预告:若预计全年亏损、扭亏为盈或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变动50%以上(基数过小除外),需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1月31日前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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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季度业绩预告:若预计半年度或季度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净利润变动50%以上,需在报告期结束后的 15个工作日内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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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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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业绩预告:若预计全年亏损、扭亏为盈或净利润变动50%以上(基数过小除外),需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1月31日前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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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业绩预告:若预计上半年度业绩出现上述情形,需在 3月31日前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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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公司
- 年度业绩预告:注册制改革后不再强制要求披露,但若出现净利润、净资产为负或扭亏为盈等情形,仍需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1月31日前 披露。
二、豁免披露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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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过小 :若公司近三年同期净利润绝对值均低于0.05元(主板/中小板)或0.03元(半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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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形 :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等特殊事项导致业绩波动,经交易所同意可豁免披露。
三、披露内容与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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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指标 :需披露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营业收入等关键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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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补充 :建议同时披露现金流、业务分部业绩等辅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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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要求 :需遵循《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公告格式》规范。
四、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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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与补充 :若实际业绩与预告存在重大差异,需及时发布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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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披露 :半年度业绩预告虽非强制,但鼓励上市公司主动披露以提升透明度。
以上规则综合了2023年最新修订内容,确保与监管要求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