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20年,设备5-30年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根据资产类别和用途有所不同,具体规定如下:
一、主要资产类别折旧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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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物
折旧年限为 20年 ,适用于行政单位自用及对外出租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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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等生产设备
折旧年限为 10年 ,涵盖生产用车、专用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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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折旧年限为 5年 ,如办公设备、实验仪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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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工具(非生产用)
折旧年限为 4年 ,包括一般载货汽车、摩托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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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设备
折旧年限为 3年 ,如计算机、打印机等。
二、其他特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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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调整折旧年限
行政单位可根据资产实际情况调整折旧年限,但 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例如,部分单位建议将房屋折旧年限延长至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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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值率
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按 3%-5% 确定,具体比例需根据资产性质合理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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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方法
采用 直线法 计提折旧,按月分摊至各会计期间。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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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应从 取得当月开始计提折旧 ,直至报废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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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折旧年限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但具体操作需符合税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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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更新
现状良好的超折旧资产可继续使用,但需定期评估其使用价值,损坏且无法修复的资产需履行报废程序。
以上信息综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常规要求,具体执行中需结合单位实际情况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