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原会计政策主要围绕递延所得税处理、股份支付费用确认及售后租回交易三项核心内容展开,其核心差异体现在对特定交易事项的会计处理规则未形成统一标准。以下从关键领域分述原政策要点:
-
递延所得税的豁免处理
原政策下,企业对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永续债)产生的交易费用,通常未要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例如,权益工具初始计量时产生的财税差异,企业可能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而未进行递延所得税调整,导致财务报表对潜在税务影响的反映不充分。 -
股份支付费用的确认范围局限
在非企业合并的股份支付交易中,原政策未明确要求企业将交易对手方(如被投资方原股东)的股份支付费用纳入合并报表。例如,子公司授予其员工股份时,母公司可能仅记录资本变动,而未在合并层面确认相关费用,造成成本核算不完整。 -
售后租回交易的简化处理模式
对于资产转让方同时作为承租方的交易,原政策允许企业不单独拆分“使用权资产”与“转让至出租人权利”的会计处理。例如,企业出售设备后租回时,可能将交易整体视为融资行为,未区分资产转让损益与租赁负债,影响财务报表对交易实质的准确表达。
提示与建议:企业需结合解释第16号的修订内容,重新评估上述领域的历史会计政策适用性,重点核查递延所得税科目调整、合并报表费用归集及复杂交易的分拆核算,确保过渡期政策衔接符合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