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质保金是建设单位从工程款中预留的最高不超过3%的专项资金,用于保障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质量维修,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且已缴履约保证金时不得重复预留。以下是核心要点解析:
-
扣留比例与方式
- 质保金比例不得超过工程结算总额的3%,可通过现金预留或银行保函形式缴纳。
- 若合同约定银行保函,保函金额同样不得超3%,且与现金保证金具有同等效力。
-
使用条件与期限
- 缺陷责任期由合同约定,通常为6-24个月,主要用于维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问题。
- 质保期内施工单位未履行维修义务的,建设单位可动用质保金委托第三方维修。
-
返还规则
- 缺陷责任期满且无质量争议的,施工单位可申请返还,发包方需在14日内核实并退还,逾期需支付利息。
- 若已缴纳履约保证金,或采用工程质量保险等替代方式,不得再预留质保金。
-
特殊情形处理
- 社会投资项目可委托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质保金,确保专款专用。
- 基础设施工程的主体结构保修期需与设计使用年限一致,但质保金返还不受保修期限制。
合理运用质保金制度能有效平衡工程质量与资金效率,建议合同明确比例、期限及返还条件以避免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