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第一号《存货》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存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标准,其核心亮点在于:首次系统规范了政府会计中的存货管理,采用"双基础"核算模式(预算会计+财务会计),并创新性地引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的计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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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定义与范围
准则将存货界定为行政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持有的以备出售的物资(如救灾物资)、正在加工中的物品(如自制存货)以及提供服务过程中消耗的材料(如医疗耗材)。区别于企业存货,政府存货不包括土地、文物文化资产等特殊资源。 -
双重核算体系应用
- 预算会计:按实际支付金额核算存货采购资金支出,体现现金收付制
- 财务会计:按历史成本确认存货资产价值,需计提跌价准备(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
例如:某单位采购100万元防汛物资,预算会计当期记支出100万;财务会计则按100万确认存货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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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方法创新
采用"初始成本计量+后续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要求至少每年末评估存货状态。对过期、毁损的存货需计提跌价损失,避免资产虚高。如储备药品临近有效期且市价下跌,应按市场可回收金额调整账面价值。 -
披露要求细化
财务报表需单独列示存货类别、数量、成本及跌价准备金额,重要存货需说明持有目的和使用限制。例如:疾控中心需披露疫苗储备的效期分布及应急调用机制。
该准则通过统一计量口径、强化减值管理,显著提升了政府存货信息的可比性和决策有用性。实务中需重点关注存货状态动态监控与跨部门调拨的账务衔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