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中的存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业务活动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等,其管理需符合特定确认与计量规则,核心特征包括服务潜力实现可能性和成本可靠计量。
-
定义与范围
存货涵盖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动植物。政府储备物资和收储土地不属于存货范畴,需适用其他专门准则。 -
确认条件
存货必须同时满足两项条件:一是与其相关的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是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例如,救灾物资若无法确定动用时间或价值,则不符合确认标准。 -
初始计量方法
存货取得时按成本计量,包括购买价款、税费、运输费等直接归属支出。自行加工存货需计入直接材料、人工及合理分摊的间接费用,而委托加工成本涵盖加工费及相关税费。 -
费用化例外情形
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仓储费用(非必要加工阶段)等,应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费用,不得资本化为存货成本。这一规定避免虚增资产价值,确保财务信息真实性。
理解政府存货准则有助于规范资产管理,但需注意其与政府储备物资的区别,后者专用于应对突发事件且受专门制度约束。实际应用中应严格遵循成本归集原则,确保会计信息合规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