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或30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具体如下:
一、定期保管期限(10年或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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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会计档案 (如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年度财务报告等) 最低保管期限为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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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会计档案 (如月度/季度财务报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等) 调整为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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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会计档案 (如税务登记证、纳税申报表等) 通常为10年 。
二、永久保管期限
以下会计档案需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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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的会计档案原始凭证和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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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表和财务会计决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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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单、财产变动清单、固定资产清单、存货清单、应收账款/应付账款清单、工资清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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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及销毁清册。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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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起始时间 :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如2024年档案从2025年1月1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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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管理 :单位需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或损坏,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特殊需借出需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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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说明 :2016年修订后,原3年、5年期限的档案统一延长至10年,15年、25年期限延长至30年。
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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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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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分为10年和30年。
以上规定确保了会计档案的规范性和安全性,同时兼顾了档案利用的时效性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