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纳税人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属于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之一。具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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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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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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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目混乱的判定标准 :包括账簿记录混乱、凭证残缺、财务数据不完整等,导致税务机关无法通过正常查账程序确定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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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的例外情形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纳税人及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需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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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情形
除账目混乱外,税务机关还可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包括:未设置账簿、擅自销毁账簿、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合理理由等。
结论 :纳税人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属于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法定情形,需配合税务机关提供完整财务资料或接受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