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调取纳税人账簿的依据、权限及程序如下:
一、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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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及与纳税相关的资料,包括扣缴义务人的相关税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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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调取账簿资料需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清单供核对确认。调取当年账簿需设区市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30日内退还;调取以前年度账簿需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3个月内退还。
二、调取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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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税务所权限
基层税务所可在纳税人业务场所检查账簿资料,但调取当年或以前年度账簿需上级税务局(分局/州局)局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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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簿类型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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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账簿 :仅限设区市以上税务局批准调取,30日内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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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账簿 :需县以上税务局批准,3个月内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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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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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规范
调取时需开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和清单,双方核对后签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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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机制
账簿资料退还时,由被查对象核对清单并签章,注明退还时间。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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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若遇特殊情况需延长调取期限,需报请更高级别税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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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范围 :除账簿外,还可能包括生产、经营场所及货物存放地实地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