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调取电子账簿时,通常需根据检查性质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或《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关键区别在于是否需调取原件或仅复制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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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事项通知书》
适用于仅需复制电子数据(如账套、文档等)的情况,无需调取原件。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提供指定期间的电子数据复制件,并采用封存、现场笔录等方式固定证据,确保数据真实性。 -
《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
若需以有形载体(如硬盘、U盘)调取电子账簿原件,税务机关需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出具此文书并附《调取账簿资料清单》。调取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且需完整退还。 -
企业应对建议
核对检查人员身份及文书内容,确认检查范围(如年度、数据类型);若对文书要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延期或咨询专业税务律师;提供数据时需配合签章确认,避免后续争议。
税务检查中,电子数据的调取程序兼顾效率与合规性,企业应明确文书类型及自身权利义务,确保配合检查的同时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