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为 15年 ,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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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期限依据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最新政策,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保管期限为 15年 ,与总账、明细账等同类会计档案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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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凭证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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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算报表 :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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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季度财务报告 :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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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账单 :单独装订,保管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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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订与保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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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按年分月装订,封面标注凭证种类、编号、张数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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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柜存放,避免阳光直射、潮湿、防火、防虫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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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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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年度结束后1年内移交档案部门,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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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期满后按相关规定进行销毁或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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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凭证普遍适用15年保管期,但决算报表等特殊档案另有规定,需结合具体类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