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成本长期未取得发票时,需通过红冲分录冲销暂估账务,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理,待未来取得发票后再调整账务并调减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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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冲暂估账务
暂估入库时未收到发票,需按合同价或市场价入账(借:原材料/库存商品,贷:应付账款-暂估)。若长期未取得发票,应红字冲回原分录(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红字,贷:应付账款-暂估红字),避免虚增资产或负债。 -
税务调整处理
汇算清缴前仍未取得发票的,暂估成本不得税前扣除,需做纳税调增。若后续年度取得发票,可追溯调整账务并申请纳税调减,但需注意税务机关对跨期发票的认可要求。 -
后续发票处理
取得发票后,需按发票金额重新入账(含进项税额),若与原暂估金额存在差异,需通过“应付账款-差额调整”科目修正,并同步调整折旧或成本结转。
提示: 企业应规范暂估流程,及时追踪发票,避免税务风险。若供应商无法开票,需评估业务真实性并留存合同等备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