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资产中已完工未结算的款项应通过“合同资产—工程款(已完工未结算)”科目核算,这是新收入准则下建筑企业核算已履约但未与客户完成结算金额的核心科目。关键亮点:该科目取代原建造合同准则中的“工程施工—合同毛利”,需结合“合同结算”科目进行动态调整,且需按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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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设置依据:根据新收入准则,建筑企业需增设“合同资产”科目,并将原“工程施工”与“工程结算”的借方差额(即已完工未结算部分)调整至此科目。例如,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为220万元、“工程结算”为210万元,差额60万元需转入“合同资产—工程款(已完工未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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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逻辑:已完工未结算款项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履约义务(如工程进度达标),二是尚未与客户完成价款结算。此时,企业虽拥有收款权,但该权利受限于结算流程或验收条件,因此归类为合同资产而非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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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列示规则:若结算周期在一年内,余额列示于“合同资产”项目;超过一年则归入“其他非流动资产”。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需以净额列示,避免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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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旧准则差异:原建造合同准则通过“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科目核算类似内容,新准则取消“合同毛利”概念,改为按履约进度同步确认收入与资产,更贴合业务实质。例如,质保金也从“应收账款”调整至“合同资产”,待质保期满再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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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企业需警惕已完工未结算款项的减值风险。根据金融工具准则,需按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提减值准备,尤其是对争议项目或客户信用恶化的款项应单独评估。
总结:准确核算已完工未结算款项对建筑企业财报真实性至关重要。建议企业完善合同台账、动态跟踪结算进度,并借助信息化工具实现科目间的自动勾稽,确保符合新收入准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