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但经批准后可提供查阅或复制。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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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七条,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这是为了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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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若因特殊需要借出,必须经 本单位负责人 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借出时需保证档案不拆散原卷册,且明确限定借阅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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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权限的差异
部分资料提到需经 总会计师 或 会计机构负责人 批准,但高权威性来源(财政部规定)明确要求由 单位负责人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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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况
外部监管检查人员因公务需要借出时,可能适用不同的审批流程,但需严格履行手续。
总结 :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禁止借出,仅限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在严格监管下提供查阅或复制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