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列报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8)及最新规定,具体如下:
一、核心列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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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额列示
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需以净额列示,净额为借方余额时列示为“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净额为贷方余额时列示为“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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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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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资产 :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但尚未满足收款条件的权利(如质保金、未结算工程等),需在客户付款与履约义务完成孰早时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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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负债 :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但尚未履行履约义务的义务(如预收款项、分期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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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列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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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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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方余额:根据流动性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需扣除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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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方余额:根据流动性在“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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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合同处理
各合同下的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不可互相抵销,需分别列示。
三、典型业务场景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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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 :已完工工程但未结算时,对应收款权利确认为合同资产;质保期未结束前收取的质保金也属于合同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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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履约义务合同 :交付商品后对应部分款项的收款权确认为合同资产,剩余款项待交付后续商品时确认。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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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结合履约进度与付款条件判断资产与负债的归属,避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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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增值税时,需同步处理销项税额与合同资产/负债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