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固定资产盘亏的账务处理需分批准前和批准后两个阶段进行,具体分录如下:
一、批准前处理
-
调整账面价值
将盘亏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同时注销固定资产卡片并登记相关凭证。 分录 :
[
\begin{align*}
\text{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
\text{累计折旧} \
\text{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
\text{贷:固定资产}
\end{align*}
]
(来源:)
二、批准后处理
根据盘亏原因确定损失归属:
-
管理不善
盘亏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分录 :
[
\text{借:管理费用} \
\text{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
(来源:)
-
责任人赔偿
扣除赔偿款后计入其他应收款。 分录 :
[
\text{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
\text{贷:其他应收款}
]
(来源:)
-
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
扣除保险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分录 :
[
\text{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
\text{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
(来源:)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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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亏处理属于固定资产清查范畴,不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
处置盘亏资产时,需按批准后的净值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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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分录需附固定资产盘亏报告单等原始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