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分类与确认标准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是规范政府会计主体固定资产确认、计量及信息披露的重要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其核心内容的
一、固定资产的定义与范围
固定资产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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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权归属 :由政府会计主体为自身业务活动所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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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年限 :超过1年(不含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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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价值 :达到规定标准以上,或虽未达标准但属于大批同类物资。
特殊说明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等适用其他相关准则。
二、固定资产的确认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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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安装的固定资产 :在安装完成并交付使用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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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 :在建造完成并交付使用时确认。
三、后续支出的处理
后续支出需根据是否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进行资本化或费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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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化条件 :若支出满足服务潜力实现、经济利益流入可能、成本可可靠计量,则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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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化处理 :若不符合资本化条件,则直接计入当期费用或相关资产成本。
被替换部分的处理 :计入当期费用或相关资产成本时,需同时扣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四、分类与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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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别计量的固定资产 :若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使用年限或折旧方式不同,应分别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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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方法 :通常采用直线法,但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他方法。
五、披露要求
需在财务报表中披露固定资产的类别、原值、累计折旧、净值等信息,并对重大固定资产变动进行说明。
六、相关准则体系
属于《政府会计准则》体系中的基础准则应用,与《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2号—投资》等共同构成政府会计核算框架。
以上内容综合了准则原文及权威解读,供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及审计人员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