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沉陷区国家补偿主要依据土地用途、房屋类型及地方政策综合确定,具体措施如下:
一、补偿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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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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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每亩2.1万-15万元(如耕地5.3万-9万元,蔬菜园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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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土地:工矿用地13.6万-13.8万元,荒地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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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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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房:3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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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混/砖墙瓦房:2400-3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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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房:80-100元/㎡(按结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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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安置费
- 人均28㎡,按房屋重置成本或市场价补偿,可采取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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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费用
- 公用设施建设费:不超过搬迁补偿总额的15%
二、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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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合理 :保障原生活水平不降低,优先采用迁建安置或宅基地重新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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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补偿 :区分耕地、宅基地、建筑物等不同类型,分别制定标准
三、实施主体
由县级以上政府负责,需与煤矿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方案,确保复垦土地用于原集体
四、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地方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