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耕地征用补偿新标准主要依据土地类型、耕地面积及产值确定,具体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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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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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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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耕地≥1亩:10倍(基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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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耕地每减少0.1亩,倍数增加3倍,但总和不超过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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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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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计算,或按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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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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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公顷最高不超过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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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耕地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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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总补偿限制
- 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超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四、其他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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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及附着物 :每五年修订一次,由地方政府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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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补偿 :需协商或评估,包含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等。
五、实施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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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规划基期年数据为准,禁止将耕地归类为其他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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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纳入社会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