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法规及行业规范,财务档案保管规定如下:
一、保管期限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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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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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原始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含年度决算表)、财产清单、工资清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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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的会计档案原始凭证和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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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保管
- 一般分为30年和10年,涵盖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等。
二、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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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范围
- 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财务会计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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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与临时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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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会计管理机构需临时保管1年后移交档案部门,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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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保管期间,出纳不得兼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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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档案管理
- 符合真实有效、系统完整、长期保管要求的电子档案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
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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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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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四、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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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订档案需填写完整信息(如单位名称、年度、起止日期等),并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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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档案需通过符合标准的系统管理,确保可长期利用。
以上规定综合了国家法律、行业规范及企业实际操作要求,确保财务档案的安全性与可追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