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条的核心是规范低价投标认定,防止恶意低价竞争,同时保障采购质量。以下是具体解读:
一、核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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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认定标准
评标委员会若发现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报价,且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诚信履约,需要求其现场提供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若无法证明合理性,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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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对象调整
从“低于成本价”改为“其他投标人报价”,避免因缺乏统一参照标准导致执行困难,增强操作可行性。
二、与18号令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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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方式不同 :87号令通过动态对比其他投标人报价,而非预设最低限价,减少对投标人的不必要限制,同时预防恶意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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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导向更明确 :仅对可能影响质量或履约的低价进行审查,避免误伤合理低价竞争。
三、执行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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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标准建议
可在采购文件中设定具体比例(如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的40%-50%),但需结合项目特点和地区实际情况,避免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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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流程优化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对因低价被判定无效的投标人不再重复评分,提高效率。
四、政策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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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劣质履约 :通过要求投标人解释低价合理性,减少“1元中标”等异常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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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竞争与质量 :在保障供应商参与权的强化对采购结果的质量把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