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于2015年12月11日由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时废止1998年颁布的旧办法。新规将会计凭证、账簿等主要档案保管期限延长至30年,并简化定期保管期限为10年和30年两类,强化电子会计档案管理要求,标志着我国会计档案管理进入规范化、电子化新阶段。
- 核心修订内容:新办法调整保管期限分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等主要会计资料最低保管30年,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等辅助资料保管10年,年度财务报告、档案销毁清册等需永久保存。电子会计档案需满足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要求。
- 适用范围与责任: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所有组织,明确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统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单位需建立档案收集、保管、销毁等全流程管理制度。
- 电子化管理趋势:随着数字化转型,新办法鼓励电子会计档案单套制管理,要求电子资料与关联纸质档案建立检索关系,并需通过系统验证防篡改、备份防丢失。
会计档案是经济业务的重要凭证,新规的实施既适应了信息化发展需求,也为企业合规管理提供了明确指引。建议单位定期核查档案保管情况,尤其关注电子档案的系统兼容性与安全防护,确保符合国家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