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34条明确规定: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合法、完整,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核心要点包括:原始凭证审核的强制性、真实性合法性标准、会计人员的权限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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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凭证审核的强制性
会计人员在处理经济业务时,必须严格审核原始凭证,这是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凭证不得作为记账依据,从源头上保障财务数据的可靠性。 -
真实性与合法性的双重标准
审核需重点关注凭证是否真实反映经济业务(如交易双方、金额、时间等),同时需核查其合法性(如是否符合税法、行业法规等)。例如,虚开发票或缺少必要签章的凭证均属违规。 -
会计人员的权限与责任
对不符合要求的凭证,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并需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这一规定赋予会计人员监督职能,避免因凭证问题导致后续账务错误或法律风险。
总结:第34条是会计基础工作的“防火墙”,通过规范凭证审核流程,确保财务信息质量,维护经济秩序。企业需强化会计人员培训,落实审核责任,防范财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