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是地方行政机构,但需明确其双重属性:既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是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中国的地方政府实行分级管理,接受国务院统一领导,同时对本级人大负责,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管理地方事务。
- 法律定位: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负责执行本级人大决议和上级行政命令,兼具执行与管理的双重职能。例如,省级政府可制定地方规章,县级政府管理辖区内的经济、教育等行政事务。
- 层级结构:地方政府分为省、市、县、乡四级(部分地区为三级),形成上下级领导关系。上级政府有权撤销下级不适当的决定,确保行政统一性。
- 自治与派出机构: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享有自治权,而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等派出机构代表上级政府行使职能,但不构成一级独立政府。
- 职能范围:涵盖经济、文化、公共安全等广泛领域,例如乡级政府直接管理基层行政事务,市级政府统筹城市建设与发展规划。
地方政府作为行政机构的核心在于依法行使权力、分级负责、接受双重监督。其运作既需保障中央政令畅通,也需回应地方治理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