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根据《会计法》及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出纳与财务负责人属于不相容职务, 不得兼任 。以下是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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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会计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及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务负责人作为全面负责财务管理的岗位,其职能与出纳存在监督与制衡关系,必须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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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要求
出纳与财务负责人分设是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降低财务舞弊和差错风险,保障财务数据真实可靠。这一规定在大型企业集团及中小型企业中均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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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若因临时性人手紧缺,允许出纳兼任财务负责人,但需严格限定时间,并尽快招聘合适人选接替。此类做法存在较高合规风险,需谨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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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警示
近期司法案例显示,出纳、会计、财务负责人等岗位人员兼职可能引发严重财务犯罪,相关责任人均被判刑。这进一步印证了岗位分离的必要性和法律严肃性。
结论 :出纳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企业应严格执行岗位分离制度,确保财务合规与风险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