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会自动解除
失信人的失信记录并不会在五年后自动解除。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这意味着,即使失信人已经过了五年的时间,如果他们未能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或纠正失信行为,其不良记录仍然会保留在个人征信报告中。
然而,如果失信人在这五年期间积极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人民法院可以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相应地,对失信人的限制也会解除。
此外,如果失信人在五年期间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等情形,那么失信名单的期限是可以延长的。
综上所述,失信人五年不会自动解除失信记录,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后,由人民法院删除失信信息,失信人的限制才会解除。这些特定条件包括失信人履行了法律义务或纠正了失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