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伤医疗费并非全部报销,但符合工伤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费用可全额报销,超目录或非工伤治疗费用需自担。 例如,住院费用中目录外药品208元需个人支付,而目录内5651元由基金承担。伙食补助、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也可按规定报销。
工伤医疗报销需满足三个核心条件:一是经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二是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药品目录及住院服务标准;三是用人单位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除外)。若单位逾期申请,申请前的费用由单位承担。
以下情形明确不纳入报销:非工伤疾病治疗费用、超目录或不符合诊疗常规的费用、未在协议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急救除外)、未经批准的异地就医费用、超过医疗期未确认的后续治疗费用。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应由侵权方赔付的部分也不重复报销。
工伤职工需注意:及时保存医疗票据、病历等原始凭证,并通过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若对报销金额有异议,可要求出具费用明细审核说明。建议优先选择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诊,以减少自费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