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主要依据参保时间、工作性质及政策规定,具体如下:
一、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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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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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制工人 :1986年以前工龄(不含19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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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工/分配制工人 :1993年以前工龄(不含19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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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形 :如大中专毕业生分配、退伍军人、待业青年等,需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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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 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且符合规定的工龄,或2014年10月1日后参保的连续工龄,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二、认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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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申报 :由用人单位携带退休人员档案至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自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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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 :需个人申请补缴并满足连续缴费5年条件后认定。
三、政策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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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离职、开除、判刑等情形的工作年限仍按国家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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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四、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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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1992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且符合招工/录用手续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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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 :2000年12月前工作年限(含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职工)。
注意 :具体认定以最新政策及档案材料为准,建议咨询当地社保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