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拟办意见用语需根据公文性质和办理要求选择,主要分为建议性用语和呈送性用语两类,具体规范如下:
一、建议性用语
用于提出具体办理建议,需明确责任单位和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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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办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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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文件转××单位牵头商××部门研办,呈××审示(或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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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请××部门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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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办类
- 需××部门联合研究办理,形成方案后报审
二、呈送性用语
用于阅知性公文,强调领导审阅或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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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阅类
- 呈送××领导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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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示/阅示类
- 结语常用“转呈(报)同志审示/阅示”,收文和发文需注意区分使用场景
三、其他常用词语
涵盖审批、审核、审定等核心概念,需根据公文性质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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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最终决定权(如“核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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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阅 :初步审核(如“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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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订) :强调决定性(如“审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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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改/阅研 :需领导审阅后修改或研究
四、使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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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清收发文 :收文多用“审示”“阅示”,发文多用“转办”“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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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办理流程 :建议性用语需明确责任主体和办理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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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模糊表述 :如“请领导处理”需改为“建议转××部门研办”